新条例即将实施 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将有法可依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5-04-28 16:10:00
关键词: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张玉录介绍,本《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
大众网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李乐涛)《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在4月28日上午召开的聊城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就《条例》所涉及的调整范围和行政执法监督体制做了相关介绍。
张玉录介绍,本《条例》所指的行政执法监督,仅指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即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政府对其所属部门、上级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不包括外部监督和行政机关内部的专门监督。同时,考虑到行政复议已有专门的立法予以规范,本条例也不将其作为调整对象。因此,本《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张玉录说,《条例》的制定出台,从理论上理清了我国对行政执法的各种监督方式的不同,明确界定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将过去散见于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中对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工作的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制度创新,填补了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方面的立法空白,提高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张玉录表示,虽然国务院文件中对行政执法监督体制作出过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实践中监督主体和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履职不到位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条例》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主体,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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