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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可第三方评议 "临时工"不得行政执法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5-04-28 16:09:00

关键词:条例 行政执法行为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行政执法主体 案卷

4月28日上午,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出席聊城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就聊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大众网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李乐涛)4月28日上午,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出席聊城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就聊城贯彻实施《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在回答有关《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监督措施等相关问题是,张玉录说,《条例》第二章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也包括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有关实施情况;既可以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也可以通过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进行整体监督,可以说涵盖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关于监督措施,张玉录说,《条例》具体规定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基本措施,这既是规范行政执法的手段,也是实施监督的手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张玉录表示,从这些措施的具体内容来看,基本上涵盖了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链条的监督。比如通过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及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了没有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执法,也坚决杜绝了群众强烈关注的所谓"临时工"执法问题,即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此外,张玉录介绍,通过实行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执法裁量基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和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从事后对行政执法行为予以规范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在进行评议考核时,引入了第三方评议机制,即政府可以委托具备条件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或者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外部评议,提高评议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更好地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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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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