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录解读《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5-04-28 16:09:00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针对《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
大众网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李乐涛)《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实施,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针对《条例》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读。张玉录说,根据《条例》规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监督程序;二是监督结果的适用;三是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机关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监督程序方面,《条例》第三章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程序,规定了监督计划、监督方式、调查取证等内容。首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监督方式主要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综合检查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有权查阅、复制、调取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织实地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也可以根据案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进行鉴定、评估、检测、勘验;组织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监督事项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专门调查。
监督处理方面,《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监督结果的处理,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通过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处理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督促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二是行政执法机关逾期没有纠正的,由监督机关根据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处理决定,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因此,第一个步骤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必须要走的步骤,给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的机会,这样既符合行政执法监督的目的,也能提高监督的效率。如果行政执法机关自行纠正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就没有必要作出处理决定了,只有在逾期没有按照意见书自行纠正的,才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条例》规定的四种处理决定分别适用不同的违法情形: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限期履行;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文书存在轻微瑕疵的,责令其补正或者改正;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一般违法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监督机关予以撤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严重或明显法律缺陷,但不适宜被撤销的,由监督机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责任追究方面,《条例》第五章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十一种行政执法机关的违法情形,主要涉及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监督内容和措施履行相关职责的;未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拒不执行监督处理决定或拒不报告决定执行情况的等等。有其中一种或几种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八条针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六种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例》同时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政府法制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具体承担监督工作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方式和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忠于职守,秉公处理。如果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监督职权谋取私利的;涂改、转借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的等等情形,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由省人民政府收回其监督证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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