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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亮点多 建立约谈制度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5-04-28 16:08:00

关键词:条例 宪法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监督权 行政许可

新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实施,其在立法和内容上有很多亮点,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否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作出或作出无效。

  大众网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李乐涛)新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1日起实施,其在立法和内容上有很多亮点,聊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法制办主任张玉录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张玉录说,《条例》的制定,填补了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立法领域的空白。目前,除了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制度已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外,国家还没有专门就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条例》的出台,不仅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这一要求,更主要的是填补了省内立法空白。正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条例》出台之前,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法律渊源主要源于《宪法》第108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6条、第67条;在没有专门制定法律的情况下,造成执法监督依据不足、程序不完备、监督结果的处理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第二个亮点,就是《条例》首次明确各级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政府各部门负责本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这既是一项权力,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各级法制机构作为《条例》宣传贯彻的具体执行者,作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直接实施者,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第三个亮点,就是建立了"约谈"制度。约请谈话制度是我省在总结过去市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所进行的制度创新,即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通过实施这项制度,及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的突出、普遍问题,并通过约谈,督促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达到整体规范、提前预防的效果,提高了监督的针对性和效率。

  最后,张玉录说,《条例》的实施,使法制工作机构的监督职能扩展至事中、事前和事后监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原有的案卷评查制度、评议考核制度都是事后监督,从《条例》规定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可以看出,《条例》赋予法制机构更多的事前监督权;最典型的就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建立,《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就是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必须依法进行法制审核;否则,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作出或作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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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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