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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一、二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5-03-26 14:32:00

关键词:被执行人;被告;原告;借款合同;执行通知书

执行概况:执行过程中,东阿县人民法院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11月13日,曹军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

  案例一: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山东省烟台市电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烟台市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万元。因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1年11月23日该案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东阿县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概况:执行过程中,东阿县人民法院向被告法定代表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人员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屋、车辆等资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账面资金有流动记录,并有2014.2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建筑面积为2588.17平方米的房产,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将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查封,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给予其在工商部门登记、金融机构贷款等方面的限制或禁止。后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动与执行人员联系,称其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企业经营受到很大影响,没有公司愿意与其合作,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款110万元的和解协议,该案得以执结。

  案例二:聊城交运集团东阿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曹军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4年5月23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东商初字第151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曹军同意偿还原告聊城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8万元、利息17万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曹军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聊城聊城交运集团东阿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东阿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曹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军先是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履行,后下落不明。后经执行人员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曹军名下拥有进口轿车一辆、房屋一处及银行存款若干。

  执行概况:东阿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曹军的银行存款23853元予以扣划,并查封了其小轿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在置业、投资、注册和高消费等方面实施限制或禁止。2014年11月13日,曹军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剔除。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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