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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典型案例五、六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5-03-26 14:34:00

关键词:秦延斌 被执行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 临清市 执行通知书

案情简介:张思琼诉秦延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临清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秦延斌所有的货车一辆,该案经临清法院判决被告秦延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思琼残疾赔偿金、护理费 、误工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 996992.95元。被执行人孙玉龙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五:张思琼申请执行秦延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张思琼诉秦延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临清市人民法院查封了被告秦延斌所有的货车一辆,该案经临清法院判决被告秦延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思琼残疾赔偿金、护理费 、误工费、二次手术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 996992.9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向临清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概况: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秦延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拒不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2014年1月22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了司法拘留。于2014年1月28日依法查封了秦延斌所有的货车一辆,并责令其十日内交出查封车辆,但至今未交。临清市人民法院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以涉嫌拒执罪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2014年4月16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期间,被执行人秦延斌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案例六:尹小利申请执行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孙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长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玉龙赔偿原告尹小利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6000元,被告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24000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尹小利向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年3月1日,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将该案委托临清市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概况: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临清市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被执行人的信息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在临清市电视台进行了曝光。摄于法律的威慑力,被执行人临清市盛世物流有限公司将全部赔偿款24000交至临清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玉龙在执行人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本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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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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