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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要求辞职却又索要赔偿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4-10 13:48:00

关键词:赔偿 法院 2008年 驳回 东昌府区

明明自己要求解除合同,却将单位起诉,要求单位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景先生原是某工厂职工,因工厂破产,2000年聊城某有限公司与该厂职工代表签订协议约定:原该厂的职工由该有限公司分批全部安排。

  本报聊城4月9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任玉堂) 明明自己要求解除合同,却将单位起诉,要求单位给予自己经济补偿金。日前东昌府区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依法驳回原告诉求。

  景先生原是某工厂职工,因工厂破产,2000年聊城某有限公司与该厂职工代表签订协议约定:原该厂的职工由该有限公司分批全部安排。

  2008年景先生书面向该公司申暂不上班,2011年1月,双方又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4月景先生又向该公司书面承诺,“因家中有事,不能按时上班,且工作强度大,来回路途远,虽劳动合同还未到期,但恳请公司照顾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协助办理失业手续,只希望领取失业金,保证不再要求公司给自己任何补偿和赔偿,请领导予以照顾”。

  可事后,景先生却又向公司讨要补偿和赔偿,并称书面承诺是被迫所写,且不是本人亲自所写。在与公司讨要多次无果后,将公司诉至法院。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景某系原破产工厂职工,后被该有限公司兼并后双方形成劳动关系。2008年8月景某书面向公司承诺放弃要求该公司支付2002年2月至2008年8月期间的待岗生活费的请求,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

  同时关于字迹问题,该申请虽不是景某本人所写,但当时经办人证实是景某家属给的所写材料,应视为系景先生本人意思表示,该申请只希望领取失业金,保证不再要求公司给他任何补偿和赔偿,同样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且双方两个月后协商于2011年6月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该合同有景先生亲笔签名,进一步证实公司主张,符合当时事实。现有要求相关补偿,其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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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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