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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亲避税"假赠与真买卖"东阿公证行不通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梓萱 刘桂民   2013-04-11 14:08:00

  大众网聊城4月11日讯(通讯员 梓萱 刘桂民) "您好,俺想办赠与公证得多少钱啊""同志,如果办理赠与公证需要哪些手续?"三月份以来公证处值班电话不时响起,咨询房产赠与的群众明显比以往增多。也有的群众来电 "人家有亲属关系证明信,公证处为什么不给办赠与公证?"甚至找到局相关领导要求通融,县司法局及公证处明确表示,攀亲避税"假赠与真买卖"公证一律不办。

  "假赠与真买卖"对于房地产市场并非"新生事物",早在国家调整营业税政策之后,房产买卖双方就开始了这种有悖于法律的避税交易方式。2013年2月20日"国五条"中"出售自有住房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征税"的政策出台之后,这种违法避税行为更有愈演愈烈之势。针对这种情况,东阿县公证处把维护公证的社会公信力放在首位,公证员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杜绝错假证的发生。

  赶搭"末班车" 房产赠与咨询爆满

  "国五条"出台后,东阿县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的当事人熙熙攘攘,公证员也忙得不亦乐乎,但是翻开受理登记本发现,一个多月来的业务量并没有大幅度地增长。

  由于"假赠与真买卖"的交易方式是卖主通过"赠与"进行产权转让,私下收取买主的房款,房产过户时表面上没有任何金钱往来,业主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当事人为了达到房产过户少交钱的目的,要求本来是房屋买卖公证写成房屋赠与公证,所以,为避税当事人前来公证处咨询、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的居多,实际是"假赠与真买卖"居多,真正符合赠与条件的少,受理的公证案件就相应少一些。

  然而,面对一些心存侥幸想通过办理假证明省钱的群众,公证处表示,这样做是违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规定,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于为攀亲避税办理"真买卖假赠与"公证的,公证处一律不予办理。

  识辨"假赠与真买卖"有招数

  首先,缩小范围。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的当事人仅限于有血缘关系公民以及配偶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赠与房屋要有充分的理由和条件,凡是以"我自己的东西我有权处分,我就是愿意给他,没有任何原因"为理由的都拒绝受理。

  第二,严格审查。有血缘关系的证据必须以户口簿为准,凡是当事人不能提供户口簿而提供户籍部门出具的证明信的,公证员一定要核实证明信的真伪;对于既不能提供户口簿也不能提供户籍部门的证明信的,一般不予办理;如果确实是亲属关系的,要提供居住地或单位等多方面的证据,多个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链方能够受理。

  第三,必须核实。凡是房产赠与公证,公证员都要履行核实义务,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就出具公证书。虽然"赠与"是赠与人的个人权利,但是办理房产赠与公证,公证员都要找赠与人的近亲属核实情况,一是可以避免家庭纠纷,二是了解是否是真正的房产赠与,能最大限度地避免错误公证书的发生。

  勤者多得,对于通过正当收益获取多套房产无可厚非,然而,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出卖房屋想通过假赠与来逃避营业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是坚决行不通的。这种假赠与代替真买卖方法,既无法律保障又无太大成本优势,群众实在没有必要冒险采用这样的方法,而且对于逃避税收的假赠与,公证处一律拒绝办理公证。

  公证员提醒: "假赠与真买卖"是把双刃剑"

  "假赠与真买卖"是违法行为。

  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角度看,为了偷逃国家税收而给真实的房屋买卖交易披上"赠与"的外衣,违背了国家税收政策,交易属于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假赠与真买卖"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房产交易双方都承担风险。

  对于卖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 由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房产交易过程中,卖主将面临得不到房款的巨大风险。按照赠与合同特有性质,受赠人无需向赠与人支付任何房款,即使事先私下有付款的约定,但如果买方不给卖方支付房款,卖方也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要回房款,最终可能陷入房财两空的窘境。

  对于买方:首先,按照赠与合同,如果房屋的质量存在缺陷,除非在"交易"之前有所约定,赠与方将不承担这些房屋瑕疵所带来的责任,这无疑给日后买方的房屋使用带来了不少风险;其次,在进行"假赠与真买卖"的过程中,受赠人都会给赠与人一定的定金。如果赠与方在房屋产权过户之前撤销赠与,收回房产,并拒绝返还定金,那么受赠人可能无法索回自己的定金;第三,买方未来如要转让房产将交纳更多税费。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受赠房屋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业务,银行会认定受赠方不需要付出任何金钱,在办理房屋过户后的抵押贷款业务中房屋的贷款额较低。

  另外,由于同一交易行为中存在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又存在一份"房屋赠与合同",容易引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一旦发生争议,双方都有可能受到经济损失。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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