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5-8800121转601

投稿信箱:dzwlcjzz@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 > 聊城新闻

未经担保人同意变更还款期限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3-09 13:39:00

关键词:担保人 曲某 梁某 还款期限 李某

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冠县的曲某借款30万元。梁某诉至冠县人民法院,要求曲某及其妻子李某、担保人赵某、丈夫齐某四人承担还款责任。”   借款到期后,曲某与梁某协商变更了还款期限,虽然没有担保人赵某的书面认可,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冠县的曲某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未经担保人同意,借贷双方变更了还款期限。法院判决担保人仍在原担保期限内担责。 

  不告知担保人私改借款期限

  2013年9月29日,冠县的曲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梁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1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3年9月29日至2013年10月29日),利息为月息2.5%,逾期罚息月2%。并由被告赵某提供连带担保,约定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为止。 

  梁某按照月息6%扣除一个月的利息即1.8万元后,实际付给曲某借款本金28.2万元。借款到期后,梁某与曲某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至12月29日,并由曲某在原借条上书写“2013.9.29号至2013.10.29号转至2013.12.29号”。二人在延长借款期限时,并未将此事告知担保人赵某。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份,曲某通过农业银行转账,分7次转给梁某借款利息共计109000元,本金一直未还。梁某诉至冠县人民法院,要求曲某及其妻子李某、担保人赵某、丈夫齐某四人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人仍按原担保期担责

  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赵某以梁某与曲某私自变更借款合同未书面通知担保人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借款到期后,曲某与梁某协商变更了还款期限,虽然没有担保人赵某的书面认可,根据上述规定赵某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借据约定担保期限为“直至还清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梁某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间内,担保人赵某应对曲某的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担保人配偶担责被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该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时没有明确约定为曲某的个人债务,也无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曲某的妻子李某应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上述规定仅是针对债务人而言的,对担保人的配偶无约束力。本案担保人赵某的丈夫齐某未在借据上签字,不是本案的担保人,梁某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未予支持。 

  另外,梁某提供借款时预扣了1.8万元利息,违反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实际借款本金应为28.2万元。双方书面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月息2.5%,逾期部分罚息月2%,但实际执行的利息为月息6%,超出了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且曲某在庭审时提出利息过高要求调整,法院判决利息按照月息1.8%计算。曲某共支付了109000元利息,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数额为43350.4元,依法应冲抵本金,曲某实际还应偿还借款本金为238649.6元。 

  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曲、李某于十日内共同偿还梁某借款本金238649.6元并支付利息,赵某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驳回了梁某对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已进入执行程序。 

  本报聊城3月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乐天 高珊珊) 为了一时的泄愤,一怒之下喊上同伙,放火烧了对方的门市,最终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近日,阳谷法院审理此案,以放火罪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景某与李某因说媒、相亲等琐事在电话中发生口角。景某遂联系王某,两人预谋放火烧掉李某居住的门市。被告人景某、王某伙同王某甲、贺某(另案处理)到达李台镇南街后,景某为王某指认李某的门市所在地后离开。被告人王某伙同王某甲搬来玉米秸放到李某门市上,浇上事先买好的汽油,王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被害人李某正好在家,发现外面起火后将火扑灭,但是被害人门市的木质大门已经被火烧黑快要烧透,同时门市上面以及房檐下天窗上的部分玻璃已经被烧炸裂开。 

  法院认为,景某为泄私愤,伙同王某等人使用汽油、玉米秸,将被害人门市的大门点燃,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景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王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为泄私愤 纵火烧门市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