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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姓逃亡九年不堪压力自首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3-09 13:37:00

关键词:自首 案发 犯罪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害人

一夜间连续作案三起,案发后隐姓埋名逃亡九年,不堪忍受各种压力回乡自首。200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超伙同任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摩托车伺机作案。

  本报聊城3月8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万旭平 付振涛) 一夜间连续作案三起,案发后隐姓埋名逃亡九年,不堪忍受各种压力回乡自首。近日,高唐法院审理,以抢劫罪判处刘某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某超伙同任某等人携带砍刀、钢管等作案工具,分乘两辆摩托车伺机作案。晚9时,该作案团伙在高唐时风电厂西侧南北公路上,拦截路经此处的被害人李某及其女朋友,采取搜身、言语威胁等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人民币现金300元手机两部,案发后经鉴定价值分别为200元和1200元。抢劫得手后,四名犯罪嫌疑人用抢来的钱吃了一顿饭,剩下来的钱由三人进行了平分。

  第一次抢劫得手后,四名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就此罢手。晚10时许,在高唐某电厂北门东西路上,4人再次实施抢劫,4人强行将被害人袁某拽下自行车、摁到在地,用暴力手段抢劫10元现金及手机1部,案发后经鉴定价值300元。抢劫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持砍刀将被害人腿部砍伤,案发后,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晚11时许,4人再次实施抢劫,在通往高唐县西转盘的外环路上,采取摩托车撞、殴打等暴力手段抢劫路经此处的赖某现金7元及手机1部,价值800元,抢劫霍某现金13.5元。

  案发后,伙同抢劫的四人先后落网,经高唐法院依法查明审理,该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多次共同犯罪中,均起重要作用,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刘某超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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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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