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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药监局:捐赠救灾药品距离失效期须六个月以上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史丙旺 赵长青 2013-04-24 19:12:00
大众网聊城4月24日讯(见习记者 史丙旺 通讯员 赵长青)日前,聊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出通知,要求切实做好雅安地区抗震救灾期间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确保捐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监管职能,积极做好支援抗震救灾工作。要在做好辖区内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号召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向青海省玉树地震灾区捐赠急需的抗生素、抗病毒类药、外伤用药和消杀用品及一次性输注器、卫生材料等药品和医疗器械。
通知特别强调,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期必须6个月以上。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是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药监部门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等违法行为,特别对销往灾区和捐赠给灾区的药械加大监督检验和抽验力度,确保质量安全可靠。对捐赠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等违法情形的,将依法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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