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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今年全面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来源:聊城晚报   作者:孙克峰   2015-05-11 17:29:00

关键词:土地承包合同 土地确权 土地延包 土地分配 土地纠纷

“今年年底前,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面完成,园区村、城郊村和两田制村也不例外。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且无异议、承包方提出登记申请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本报讯 “今年年底前,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全面完成,园区村、城郊村和两田制村也不例外。”5月8日,聊城市农委经管处主任张爱英对聊城晚报记者说。

  张爱英说,通过确权登记颁证可以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为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要建立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变更、抵押等内容的登记制度,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还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对土地承包合同、登记簿和权属证书的信息化管理。

  张爱英表示,2015年,聊城将全面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现“园区村”“城郊村”“两田制村”确权登记颁证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率达到100%。

  两田制是指,将集体的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经济田)两部分,口粮田按人平均承包,体现社会福利原则;责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劳承包,有的实行招标承包。

  张爱英说,两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对土地承包方式的适当调整,但客观上造成土地分配不均,聊城曾在2007年开展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过“两田制村”,现在这种情况仍然存在。

  对于两田制问题的处理原则是,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继续做好“两田制”清理整顿工作,依法按程序发包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期限要与二轮土地延包期限相衔接。

  值得注意的是,对“园区村”“城郊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原则上都要确权到户到地。难以确定到户的园区村、城郊村、城中村及纳入城镇发展规划且土地面积较少、地界已打乱的村组,可以采取确权确股不确地的方式进行确权,但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意确股的农民确股。

  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效且无异议、承包方提出登记申请的,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合同无效或有争议的,待签订有效合同或依法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的,暂不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刘国杰)

  □新闻延伸:

  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面积相对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且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5月8日,张爱英对聊城晚报记者说。

  张爱英表示,全面完成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必须准确把握几项基本原则,即尊重历史、正视现实;依法办事、规范有序;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协商;积极稳妥、不留后患。

  另外,各级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等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实行全程质量控制,把握关键环节,守好质量关口,查清承包地块的权属、面积、四至、空间位置等基础信息,严禁直接以原承包合同面积确权。

  确权登记颁证过程要还严格“四榜公示”,坚决杜绝公示信息不全或未经公示确认直接进行登记的行为,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已完成工作的地方,要集中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确保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经得起历史和群众的检验。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数据等文件材料,是对国家、社会有保存价值的重要凭证和历史记录。各县(市、区)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积极与档案管理部门结合,认真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编研和利用等工作。乡镇要设立专门的土地承包档案室。档案管理工作应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做到组织有序、种类齐全、保管安全,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工作完成后,以县级为单位,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和纠纷调处等业务工作的动态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规范数据格式,为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逐级汇交和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奠定基础。

  (记者 孙克峰 通讯员 杜广勇)

  □政策解读:

  登记颁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省文件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5月8日,张爱英对聊城晚报记者特别强调说。

  张爱英表示,近期他们曾下文再次强调,为保证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要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财政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应主要用于人员培训、航拍底图、查田勘界、证书印制、数据库建设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增加人员经费和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无关的费用支出。要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还有,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形成的图件、影像、档案等数据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土地承包权利人的隐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测绘局对涉密测绘成果管理的规定,落实安全的办公和储存场所,添置必备的符合要求的储存设备,切实做好保密工作,确保国家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

  另外,还要健全县级有仲裁委员会、乡镇有调解委员会、村有调解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要求,建立“一庭三室”固定仲裁场所,配备日常电子办公、视频显示及测绘等办案设备,落实工作人员、经费,依法有序开展调解仲裁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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