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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官终见官" 聊城首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长振   2015-05-11 13:34:00

关键词:行政机关;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茌平县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大众网记者5月11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婷婷 刘鹏)5月8日上午9时,聊城中院第七审判庭按时公开审理上诉人李丙华诉被上诉人茌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与以往开庭不同的是,茌平县住建局副局长冯耀杰以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身份出现在了被告席上。此案系自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市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

  庭审过程中,茌平县住建局副局长冯耀杰代表茌平县住建局积极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认真听取了李丙华方诉求并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释和说明,并就李丙华提起的信息公开申请积极地予以回应。李丙华及其代理律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能够亲自出庭、重视自己诉求表示了感谢,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表示了谅解。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李丙华当庭表示撤诉,双方矛盾得以实质化解。

  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做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倾听群众心声、了解群众诉求,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利于树立行政机关良好形象、增进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理解和信任。实践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剂化解官民矛盾、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的"灵丹妙药"。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5月1日)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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