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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摔伤残雇主拿七万五私了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4-10-31 13:44:00

关键词:王富 私了协议 主症 被告 伤残等级

协议签订后,雇主王富当场将26000元交给王泽。后经查明,被告王富无建设钢结构厂房资质证书,也没对雇工进行过安全知识培训。原告王泽在施工中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从高空中摔下致伤,本人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报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王希玉 崔希珍 刘龙启      

  在工作时从五米高的铁架上掉下摔成二级伤残,雇主支付49000元住院费用后,与雇员签订私了协议,给予雇员26000元私了此事。雇员在随后恢复治疗过程中,发现赔偿金对于其治疗费用是杯水车薪,遂“撕毁”协议,将雇主告上法庭。法院认为,“私了协议”显失公平,判决雇主赔偿377950元赔偿金。

  打工时意外跌落受伤,雇主拿七万五私了

  2012年5月,原告王泽经人介绍到被告王富的工地上从事钢结构厂房干建筑安装工作,每天报酬100元,由王富支付。被告王刚受王富指派在工地带班,负责对施工人员管理、监督。 

  2012年6月3日,王泽在工作过程中不慎从5米高的铁架子上摔下致伤,随后被送到聊城市某医院治疗,于同年7月13日出院,实际住院40天。入院诊断为:“主病T12骨折并不全瘫,主症气滞血瘀,面部外伤。”出院后,病情明显好转,医嘱继续休息治疗,继续双下肢功能锻炼。住院期间王泽共花各种费用49000元,均由王富支付。  2012年9月1日,王泽与王富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内容大致为,伤残的原因:伤者没有按正规操作系好保险带,无意自行摔伤。王富再出资26000元来解决王泽后续治疗的费用。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将来王泽伤情出现任何情况与王富无关。伤者王泽今后不得以各种理由无端生事制造事非。双方对约定的协议不得反悔。

  协议签订后,雇主王富当场将26000元交给王泽。 

  因后续天价治疗费,雇员撕毁协议起诉

  协议签订后,王富满以为此事完结,不料,2013年6月10日接到法院开庭传票,王泽对协议反悔,把他起诉到法院。 

  起初,王泽并未想起诉,但经过一段时间后续治疗,才知道赔偿的26000元后续治疗费只是杯水车薪,远不能满足治疗花费,又通过咨询一些懂法律的人,答复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反悔,于是,在家人支持下,将雇主王富、发包人张利及带班员王刚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子女抚养费、辅助器具费、辅助按摩理疗费、鉴定费等共计84万元。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王泽向法院提出申请,对伤残等级、住院期间护理人数等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泽伤残为二级,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及定残后护理人数为1人,护理期限为长期护理(20年,二级护理)。轮椅费用约为1000元,五年更换一次,为防止肌肉萎缩按摩费用为20000元。原告王泽支付鉴定费用3200元。 

  后经查明,被告王富无建设钢结构厂房资质证书,也没对雇工进行过安全知识培训。

  “私了协议”显失公平,法院判赔37万余元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原告王泽在被告王富承包的工地上打工,工资报酬由王富发放,并受其管理和支配,应认定两者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自身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雇主王富应承担相当赔偿责任,发包方张利应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王泽在施工中安全意识不强疏忽大意从高空中摔下致伤,本人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从案情实际看,原被各承担50%民事责任为宜。 

  原告因伤致残构成二级伤残,被告仅在支付医疗费49000元后,以所谓“捐出”的名义再给原告26000元作为摔伤一事后续治疗费用,这与原告实际经济损失严重不符,显失公平,现原告对此提出异议,要求变更,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最后,法院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富赔偿原告王泽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7900元的50%,扣除已赔付的26000元,剩余赔款37795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张利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被告王富不服上诉到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运用适当,依法驳回王富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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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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