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蹦蹦床跳得欢四岁娃摔骨折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婷   2014-11-12 10:36:00

关键词:小刚 蹦蹦床 尺桡骨骨折 儿童乐园 小乐

蹦蹦床是不少小朋友的心头好,可由于站不稳,弹力大,一不小心也容易发生危险。窦女士觉得是当时一起玩耍的小乐让小刚受了伤,于是将小乐以及儿童乐园的经营者、蹦蹦床所在商场一起起诉至法院。

  蹦蹦床是不少小朋友的心头好,可由于站不稳,弹力大,一不小心也容易发生危险。 2012年8月的一天,小刚的母亲窦女士带着他到莱西一个儿童乐园玩蹦蹦床,结果小刚在蹦床上摔倒并将胳膊摔成了骨折。窦女士觉得是当时一起玩耍的小乐让小刚受了伤,于是将小乐以及儿童乐园的经营者、蹦蹦床所在商场一起起诉至法院。

  四岁娃蹦床上受伤

  事发当天下午4时,时年四岁的小刚跟着妈妈一起到莱西一家百货公司的游乐场里玩耍,小刚十分喜欢蹦蹦床,便自己进入游乐区跳了起来。结果刚玩没多久,小刚突然在蹦床上哭了起来,原来在玩耍时他将胳膊摔伤了。经诊断为尺桡骨骨折,小刚需要住院治疗。另经伤残等级鉴定,小刚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需要一人护理近两个月。窦女士觉得小刚受伤并非意外,而是事发时同样在蹦床的小乐将小刚胳膊踩伤的。同时窦女士觉得儿童乐园经营者以及商场方都要为小刚的伤负责任。于是她将三方起诉至法院,求偿6.5万余元。

  玩耍时母亲没看管

  小乐及其家人认为,事发时有很多名儿童都在蹦床上玩耍,而且蹦床本身就是弹跳玩,不可避免有身体接触,窦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小乐把他弄伤的;其次就在小刚玩耍时,他的母亲也没有在现场尽到监护义务;而小乐是正常买票娱乐,作为游乐场也应当确保游玩者的安全。

  儿童乐园经营者则称,经营期间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现场有明确提示要求监护人在场陪同,而事发时窦女士和他人在一边儿聊天。百货公司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公司与儿童乐园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公司对儿童乐园经营期间发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

  儿童乐园没有执照

  法院调查发现,这家儿童乐园还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也没有安装监控设施。法院认为,儿童乐园是针对未成年人游乐的场所,经营者应当预见到儿童玩耍时会存在安全隐患,应当承担他们的人身安全。案发当时虽然有乐园工作人员在场,但没有在旁边随时观察孩子蹦跳姿态,及时加以引导。因此,法院认为儿童乐园应当承担60%的主要责任。小刚的母亲一直声称是小乐将他踩伤,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事发时小刚只有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窦女士作为其监护人,在他玩耍时没有尽到安全提醒和注意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40%的次要责任。经莱西法院一审判决,儿童乐园方需赔偿小刚各项损失3.9万余元,百货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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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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