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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检察院建议再审一起刑事申诉案件获改判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杨兆峰 张洪亮 王倩   2013-10-28 17:18:00

关键词:检察院;刑事案件;改判

今年7月份,高唐县检察院受理一起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刘红(化名)的申诉书,经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该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该县法院做出判决,以刘红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两年。这起案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聊城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首例获得改判的刑事申诉案件。

    大众网聊城1028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杨兆峰 张洪亮)今年7月份,高唐县检察院受理一起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刘红(化名)的申诉书,经审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向该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日前,该县法院做出判决,以刘红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两年。这起案件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聊城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首例获得改判的刑事申诉案件。

    20122月份,刘红以帮朋友找工作为名,先后两次骗取朋友人民币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或做生意。同年86日,刘红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抓获归案,此案经高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121日,该院法院以刘红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生效后,被送往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

    刘红在服刑期间,经过学习法律知识和深思熟虑,对判决认定其诈骗数额巨大的适用标准有异议,她认为依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其诈骗数额五万元达不到巨大的标准,其量刑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遂向高唐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据了解: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83条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

     高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后,审查原审卷宗,对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事实进行复查;与申诉人刘红会见及原审法官座谈,了解申诉理由和争议焦点;认为:高唐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授权对诈骗罪数额巨大做出解释:8万以上50万以下为数额巨大。高唐县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刘红诈骗数额5万元为数额巨大不符合司法解释,量刑畸重,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建议高唐县法院再审。

    高唐县法院采纳了高唐县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决定启动再审程序。2013926日,高唐县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刘红申诉案件开庭再审,高唐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意见,并就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法庭辩论,合议庭对检察人员发表的意见予以采纳,做出以诈骗罪判处刘红有期徒刑二年的判决。

    据了解,201311日,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生效实施以来,该院控告申诉科采取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等单位建立刑事申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与县法院刑庭、本院公诉科沟通机制,进行模拟出席再审法庭演练,积极开拓案源,提高发现和纠正问题的能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出席法庭实战能力,促进了刑事申诉工作的顺利开展。今年以来,该院控告申诉科共受理刑事申诉案件5件,其中息诉2件,法院经再审改判1件,其它2件正在审查之中。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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