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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监督体系的影响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4-09-26 09:53:00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通过对 "七种情形"进行监督,不仅实现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结果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对案件办理整个过程的监督,是一种事中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沟通,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职能的理解与支持,为检察机关排除干扰,优化办案环境。
大众网聊城9月26日讯(记者 李乐涛 通讯员 李丽菲)案件回访本来是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监察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处理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人员通过深入发案单位,认真听取发案单位对处理该案的意见,了解发案单位对案件处理的意见;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情况;接触案件当事人的亲友、同事,了解他们对办理该案的看法,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了解办案的全过程,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有效地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内部监督,有力地促进文明执法、规范执法。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回访改变了原来纯粹的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仅扩大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参与权,为他们了解检察工作开展监督提供有效的途径,保障了他们的监督权,强化了外部监督;也使得涉案的当事人及其亲属、涉案的单位及其人员更敢于说真话、说实话,对检察机关的办案情况评价更客观、更直接。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觉地引入外部力量对职务犯罪侦查权、侦查监督权和检察自由裁量权等的行使进行监督,防止检察权尤其是检察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或怠用的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形式,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回访则把对自侦案件的内外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从体系上完善了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机制。
1、弥补了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不足。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外部监督是多方面的,如与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权的相互制约、人大权力监督、社会舆论和新闻舆论监督等,但这些监督都是广义的、对部分案件的监督,不能实现对检察机关办理的全部职务犯罪案件诉讼过程进行事中监督,特别是那些由检察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案件。人大监督虽然是权力监督,但主要体现在听取并审议一年一度的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进行执法检查等方面,很难深入诉讼环节就具体案件进行事中监督。社会舆论和新闻舆论监督也只是通过社会团体、公众对办案效果的社会价值评判实现,不具有程序上的约束力。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也只能对那些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提起公诉的案件有所制约,而对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侦查终结后作出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没有制约权。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设置通过对 "七种情形"进行监督,不仅实现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结果的监督,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对案件办理整个过程的监督,是一种事中监督。人民监督员作为社会各界的代表集中体现了群众的意愿,他们的监督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和努力。
2、解决了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的不足。从横向看,检察机关内部各部门对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监督有两种,一种是事中监督,即侦查监督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审查批捕、公诉部门对侦查部门侦查终结案件审查起诉或不起诉两个环节;一种是事后监督,即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介入调查,控告申诉部门对提出申诉与提出刑事赔偿要求的案件展开调查。对前一种情况,正如高检院原检察长贾春旺同志所言,"造成自侦案件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就检察机关内部而言,是侦查、批捕、起诉环节的内部制约走了形式";对后一种情况,执法干警没有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就不可能介入进行监督;不涉及申诉与刑事赔偿的,控申部门也难以启动对自侦部门的事后监督。从纵向来看,尽管每一件自侦案件的每一个诉讼环节都要经过案件承办人、办案部门、检察长甚至检察委员会的多次研究讨论,但是办理案件的检察官、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作为同一个检察院的不同执法主体,较易形成一个价值取向相近的执法团体,不可避免地存在内部制约的局限性,容易产生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引入外部监督,对自侦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实行监督,为检察权的行使筑起一道有力的防线,促进检察机关慎用检察权、随时纠错,以外部监督促进内部制约,实现了内外部监督的有机结合,较好地解决了原有内部制约的不足。
3、提高了自侦案件的质量。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回访的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大要案、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案件、群众有反映的案件、其他认为有必要回访的案件。实践中人民监督员参与回访的案件侧重点有所不同,主要针对监督范围内的"七种情形"进行,一般把撤销案件的、不起诉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时限羁押的等几类案件列为回访重点。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回访,将这些案件的处理置于"阳光"之下,这就促使办案人员必须更加注重案件的质量,增强办案的责任心,提高证据意识,努力查清案件事实,用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在那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尽可能地减少问题的出现,尽可能的减少案件的撤案率、不起诉率,减少"下台阶"案件产生的几率,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质量。
4、促进了干警执法作风、执法观念的转变。检察机关在接受监督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了检察人员的证据意识和人权保护意识,提高了案件质量,也减少甚至杜绝了检察机关利用撤案、不起诉办人情案的可能,促进了检察人员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的变化。同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加强了与人民群众的直接沟通,有利于增加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惩治腐败职能的理解与支持,为检察机关排除干扰,优化办案环境。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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