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讯创始人陈一丹卸任CAO
本周三(3月20日),腾讯发布消息称,核心创始人陈一丹...
-
苏佩熊:民间抄股高手不惧熊市
苏佩雄:“熊市”、“牛市”都有机会,今年可能有一个小...
-
吴仁宝遗体告别仪式22日举行
记者从江苏省江阴市华西村获悉,被称为“天下第一村”的...
法院判决农信社归还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任洪忠 2013-03-21 14:15:00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江居才) 东昌府区的村民李某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存入农信社的一万元钱竟然会被代领,这事还一度逼得他妻子轻生,李某遂一纸诉状将农信社告上法庭。日前,法院判决农信社偿还李某一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费用。
2012年3月11日,东昌府区一村庄的李某将一万元现金交给镇上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张某,因跟张某是同村村民,让张某存款后,李某未找张某要存折。后来,李某前去农村信用社取款,张某却说存款已经被李某妻子取走。此事在村里闹得沸沸扬扬,李某妻子几次要喝农药自杀。无奈之下,李某将农村信用社告上法庭。
东昌府区法院查明,2012年6月3日,李某的存款被办理了提前支取手续,存单背面显示存款人姓名填写的是李某,代理取款人姓名为张某。被告张某表示,是李某妻子携存单及原告的身份证明和其一同办理的上述存款的提前支取手续、存单背面代理取款人处的张某的签名是他本人书写、而存款人处李某的签名是李某妻子所写、10000元现金及利息由李某妻子取走,对被告张某陈明的上述事实,李某及李某妻子均不认可。 法院查清相关事实后认为,被告张某的行为后果应由被告农村信用社所承担。而且《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代储户支取存款,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而被告农村信用社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作为代支取人曾向其出示过身份证明。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东昌府区法院判决,限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等。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