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车时还开远光灯,害人不浅,建议地方立法规范”,《用好车语言少出事故保安全》一文于2008年12月4日在本报刊出后,引起不少车主的共鸣。他们表示,用好灯光与喇叭事情虽小,却关系到文明行车和交通安全,其后果不容忽视。在这方面,仅靠车主自觉远远不够,还要靠地方立法进行规范。比如在照明状况较好的区域,禁止长时间开远光灯。对此,相关专家表示,目前立法可能性不大,但可以先实施行政和技术规范。
车主建议:立法禁止长时间开远光灯
在众多车主中,来自四川大学教务处的王先生建议最有代表性。他在电子邮件中写道:“《用好车语言少出事故保安全》一文说得太好了,说到广大驾驶员心坎里去了。我再补充一点,成都市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路上行车密度大,车距近,频繁会车,此时即使频繁换灯,也难以避免安全隐患。一些车主只顾自己爽快,长时间亮远光灯,害人不浅。解决的办法,希望成都市地方法规增加一条:成都市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有路灯照明的公路上,机动车行车禁止长时间亮起远光灯。”最后,他补充说,据调查,二环路以内(含二环路)90%以上的公路路灯照明良好,完全不必长时间开远光灯。
立法机构:与其立法不如先行政规范
对于车主王先生的建议,作为立法机构的成都市人大相关部门表示,意见有一定的代表性,但还不足以立法。因为一般来讲,立法程序非常严格,先要由交管部门提出立法申请,然后交由人大审议,同意后立法,最后由政府法制办实施。要想通过这些程序,必须取得充分的立法依据。目前来看,还没有接到交管部门的立法申请,也就无法立法。最可行的办法是向政府法制办申请,可先加以行政规范。随后,记者致电相关政府部门,被告知关于违规使用远光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相关规定,目前不需要再单独立法。
交管部门: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治理
成都市交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关于违规使用远光灯,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四川省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违反转向灯或者其他灯光装置使用规定,处200元罚款。”加之目前也没有接到车主的广泛请求,因此,在城市道路上暂时没有必要单独进行立法或作规范,用现行交通安全法规,采用摄像取证治理即可。
律师说法:监督难技术规范或可行
“摄像取证在城市路段可以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要在城郊、城际、乡村等道路上,要想监督非常难。”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吕良认为,监督难在一是缺乏监督器材与人力,能监督到的毕竟是少数,无法从根本上防止车主会车时长时间使用远光灯;二是当车主因相对车辆使用远光灯发生车祸,也难以取证、索赔。即使能监督到长时间开远光灯的车主,仍然无法避免因其导致的车祸。在此意义上说,王先生的建议出发点是好的,关键是采取什么方式来规范。为此,吕良给出了建议:不妨采取政府行政规范与技术规范相结合的方式,比如技术上使远光灯不能长时间开放,也可以借此提醒车主注意变换近光灯。当然前提是要广大车主提出请求。如果实施效果好,立法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