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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提示:细签购车合同 应对“加价提车”陷阱

来源:新华网   作者:王志   2013-09-23 07:48:00

关键词:车价格 购车意向 定金 加价提车 热销车型

“金九银十”,汽车行业进入销售旺季,但一些购买热销车型的消费者在苦等数月后,仍遭遇各种变相加价提车的陷阱。济南市工商局近日专门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应细签购车合同,可适当设置赔偿条款以应对加价提车。

  “金九银十”,汽车行业进入销售旺季,但一些购买热销车型的消费者在苦等数月后,仍遭遇各种变相加价提车的陷阱。济南市工商局近日专门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应细签购车合同,可适当设置赔偿条款以应对加价提车。

  近年来,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和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目前车商在提车环节“挟车要价”,直接要求消费者多付购车款的情况已很少见,但要求加购配件、保险、售后服务等变相加价却有所抬头,其中热销车型更是加价提车的多发区。

  今年8月,济南市民于先生购买一辆热销款式的SUV,为督促商家尽快交付车辆并防止提车时加价,于先生特别在销售合同中注明“2个月内不加价提车或退订金”,并交付订金2000元。但当一个月后于先生按照通知提车时,经销商却强令他购买8000元的装具,否则不能提取现车,还要排在已经支付装具款的消费者之后等待,并声称“购买装具”不属于“加价”范畴。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工作人员调取销售合同、销售单据和车辆库存情况后指出,强令加购装具属于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经销商应当按照裸车价格将车辆交付于先生,否则应退还订金。但由于于先生并没有在销售合同中约定经销商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经销商最终选择退还于先生2000元订金,终止了销售合同。

  据济南市工商局直属分局汽车市场管理所所长韩军介绍,由于一些热销车型常处于“即到即销”的零库存状态,部分经销商会在不必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设置各种“加价提车”门槛,即便终止合同、退还消费者订金,也不会影响车辆继续销售。

  韩军建议,消费者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不妨约定对于“加价提车”等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同时,消费者可在购车意向明确的前提下,将预付金额标注为“定金”,如果经销商违约,消费者可获得两倍定金返还;但如果消费者违约,定金将无法返还。(记者王志)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郭显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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