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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半年 财政局长详解五点变化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乐涛   2015-05-28 15:49:00

关键词:预算法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专项转移支付 预算调整 预算执行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今,新《预算法》实施已有半年的时间。新《预算法》硬化了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这正是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

    大众网聊城528日讯(记者 李乐涛)自201511日起至今,新《预算法》实施已有半年的时间。这部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新《预算法》修订酝酿10年,跨越三届人大,历经4审,在预算管理诸多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528日上午,聊城市财政局副局长邓丽在聊城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持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详细解读了新《预算法》的五点变化。

    邓丽说,新《预算法》修改的幅度很大,对我国预算制度的影响是深刻的、全面的。首先,它完善了政府预算体系。新预算法一大亮点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4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5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对四本预算功能定位、编制原则及相互关系作出规范。

    新《预算法》硬化了预算对政府支出的约束,这正是现代预算管理的灵魂,而硬化预算支出约束的关键在于不能随意开财政收支的口子。为此,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和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邓丽介绍,新《预算法》增加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经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由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按照新新《预算法》的要求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其中的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另外,新《预算法》完善了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增加规定: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上级政府应当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上级提前下达的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最后,新法规加强了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新《预算法》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规定,同时从主体、用途、规模、方式、风险等五个方面作出限制性规定,比如规定地方政府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等等。这样既坚持了从严控制地方政府债务的原则,又适应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法律上解决了地方政府债务怎么借、怎么管、怎么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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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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