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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二人因非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获缓刑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长振   2015-04-30 15:06:00

关键词:废酸 判处被告人 缓刑 危险废物 并处罚金

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大众网聊城4月30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王娟 宋晓)近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13年9月份,通过电话与山东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双方商定由该公司向被告人梁某某处运送废酸并支付费用。之后,被告人梁某某于同年9、10月份分3次从该公司运出3罐车废酸共计30吨,收取费用6000元,经被告人董某某同意,将其中的2车共计20吨废酸倾倒至被告人董某某在临清市某村自建工厂院内的一水坑内。被告人梁某某在准备将第三车废酸向该村某河沟内倾倒时,被接警赶到的公安干警制止。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检测报告及初步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告人倾倒废水属于"使用酸清洗产生的废酸液",为HW34类危险废物。二被告人分别在排放现场和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粱某某将非法所得6000元退交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水体中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倾倒废酸系由被告人梁某某联系,且3次倾倒均有其参与,其责任相对较大,被告人董某某参与2次倾倒,责任相对较轻。被告人粱某某第三次倾倒系犯罪未遂,予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交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均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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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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