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原副县长石某某:实干家何以成为罪犯?
来源:大众网 作者:王传胜 2015-04-28 16:20:00
后来证实,2003年成立华祥热电时,石某某安排古云镇土管所投资1390余万元,安排古云镇转供电站投资740万元,这2000多万元都是公款,华祥热电没有给镇土管所、转供电站任何利息、分红。
大众网聊城4月28日讯(记者 王传胜)近日,聊城市纪委监察局网站以《慷国家之慨 谋一己之私--某县县委原常委、副县长石某某违纪违法案件剖析》为标题,公开了石某某是如何由一名人人看好的仕途精英沦落为腐败分子的。
文中披露,石某某担任某县古云镇党委书记时,2004年将该县华祥热电厂转让国有股份,华能聊城热电公司和国电聊城发电公司成为华祥热电的两大股东。古云镇政府获得2100余万元转让金。然而,转让金没有进入镇政府的公务账户内。石某某擅自将古云镇政府投资款交由这两家公司无偿使用,同时还在土地使用、税收及电力销售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或帮助。为表示对石某某的感谢,两家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多次以分红的名义将190余万元"分红款",通过不同的账户支付给了石某某。
2010年10月至12月间,石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工业、外经贸局的职务便利,安排某县外经贸局,以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某县华祥钛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山东省财政厅、发改委2010年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2011年该专项资金到位后,400万元被其挪作他用,其中350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山东鲁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使用,50万元借予某县北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原文如下:
慷国家之慨 谋一己之私--某县县委原常委、副县长石某某违纪违法案件剖析
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头发灰白,面容憔悴,看上去就像一位年过六旬的老者,其实他才不到五十岁。时而眉头紧蹙,时而大声辩解,虽然大部分时间他保持着沉默,但可以看出他的内心充满了焦灼和忧虑。他就是某县县委原常委、副县长,石某某。实干家何以成为罪犯?人人看好的仕途精英何以沦落为腐败分子?围绕石某某案件,人们心里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顺风顺水的仕途路
石某某,1967年7月24日出生,大学文化。翻看石某某的资料,不难发现,他有着令人称羡的履历:从某县俎店供销社的一名普通职工到县检察院科长,用了不到7年时间就完成了人生仕途的完美嬗变。
此后一路顺风顺水,仕途平稳。1998年8月,任某县古云镇人民政府镇长;2001年4月,任某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古云镇党委书记;2005年5月,任中共某县县委常委、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古云镇党委书记。2008年5月,任中共某县县委常委、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分管或协助分管的都是人、财、物比较集中的部门、项目及企业,手握实权,政府和人民对其信任和期望之大,可见一斑。
众人眼中的实干家
石某某在众人眼中工作能力较强,是个实干家,尤其是在2001年当选为古云镇党委书记后,更是干劲十足。
古云镇地处山东、河南两省的交界,交通便利,石油、天然气、矿盐等自然资源丰富,是某县最富裕的乡镇。在石某某看来,成为古云镇一把手,无疑是为其政治仕途的进步又增加了一重砝码。
此时,他也想着能为群众、为古云做出点成绩。2003年,石某某提议建电厂,缓解古云及周边群众、企事业单位生产生活用电紧张状况。2005年8月,华祥热电正式发电后,也确实达到了其原先缓解用电紧张的目标。
不但如此,华祥热电还并入河南电网向中原油田采油三厂的企业及农村负荷供电,给采油三厂的电价比供给古云镇当地企业的电价高,华祥热电因此获得了更高的利润。另外,石某某还为华祥热电并入国家电网做了很多工作。
可悲可叹的阶下囚
2013年7月22日,周一,县委常委、副县长石某某没有出现在县政府办公楼里,而且办公电话、手机均无人接听。这让打算向其汇报工作的人员非常纳闷:石县长可是一向抓工作抓得很紧的呀!
实际上,2013年7月5日,中共聊城市纪委和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就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石某某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在掌握其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后,于7月18日,对其采取了"双规"措施。
宋代朱熹曾说:"世路无如人欲险,几人到此误平生。"石某某的案发,就是这句话的生动注解。石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2001-2013年,正是其先后任职古云镇党委书记、某县县委常委、副县长期间。这还要从2003年说起。
2003年的一天,时任某县古云镇土管所所长的徐某、时任某县古云镇转供电站站长的渠某先后接到了镇党委书记石某某的电话:"古云镇政府和华祥石化共同出资成立华祥热电厂,你们两个单位做点贡献,把古云镇政府的这块资金承担起来吧。"石书记的电话随和中带着威严,两个单位只得照办。2003年,某县古云镇政府出资2100余万元与某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山东省某县华祥热电有限公司,不但缓解了用电紧张的状况,还解决了一部分人的就业,获得了高额利润,增加了财政收入,成为石某某主政古云镇的一大政绩。
后来证实,2003年成立华祥热电时,石某某安排古云镇土管所投资1390余万元,安排古云镇转供电站投资740万元,这2000多万元都是公款,华祥热电没有给镇土管所、转供电站任何利息、分红。
2004年,华祥热电转让国有股份,华能聊城热电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和国电聊城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公司)成为华祥热电的两大股东。古云镇政府获得2100余万元转让金。
然而,转让金没有进入镇政府的公务账户内。原来,石某某擅自将古云镇政府投资款交由国电公司和华能公司无偿使用,同时还在土地使用、税收及电力销售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或帮助。为表示对石某某的感谢,国电公司和华能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多次以分红的名义将190余万元"分红款",通过不同的账户支付给了石某某。
此外,2010年10月至12月间,石某某利用担任某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工业、外经贸局的职务便利,安排某县外经贸局,以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某县华祥钛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祥钛业)的名义,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山东省财政厅、发改委2010年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2011年该专项资金到位后,400万元被其挪作他用,其中350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山东鲁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使用,50万元借予某县北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
"石县长,这是我们的一点心意,感谢您的大力帮助,这是您应得的。""您身为古云镇的一把手,担子重,责任大,拿的工资却不高,还要继续带领古云跨越赶超呢,拿这些没什么"。"这些钱是您多方争取来的,拿一小部分去营利,谁也不能说什么,大不了以后再补上,不但本金少不了,还能赚不少利息呢"。
这些冠冕堂皇的话,难道就能成为一个党员干部堕落腐化的理由吗?石某某这样的领导干部,难道不知道这已经触犯了法律的红线吗?遗憾的是,他内心的贪念战胜了理智,党员干部应具有的廉洁奉公精神被抛置一边;自以为事情不会败露,也不会查到自己头上,然而,一次次的侥幸终铸成大错,再想回头,为时晚矣……
在与办案人员的交谈中,石某某也曾多次流露出深深的悔意,如果没有违纪违法,他还是受人尊敬的领导干部,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当判决书到达他手中时,看得出他那种失去自由的切肤之痛。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如果还有一次重新选择的机会,如果……
但人生没有彩排,贪欲需要付出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直到身陷囹圄,才倍感廉洁和自由的弥足珍贵。
君子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越应心存敬畏、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刚任某县古云镇党委书记时,石某某34岁,仕途一帆风顺,人生意气风发。客观地说,这个时候他还知道节制自己的欲望。可随着职位越来越高,权力越来越大,他的思想就发生了变化。他开始飘飘然,开始搞一言堂,开始擅用手中的权力。
从曾经的豪言壮语、激情燃烧到最初的忐忑不安、心惊胆战,再到后来的肆无忌惮、越陷越深,最后东窗事发、悔之晚矣,这个贪腐的怪圈,这个扭曲的人生轨迹,石某某没能避开。
由最初接受他人钱财时的紧张不安,逐渐变为后来的习以为常;由一开始收受他人钱财几万元、几十万元,到后来骗取资金、挪用公款几百万元,石某某在自欺欺人和心存侥幸中,由人民的公仆蜕变为人民的罪人。思想上松一寸,行动上就会散一尺,理想信念动摇了,享乐思想抬头了,贪污腐败就只是时间问题了。
最后,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石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其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权力是把"双刃剑",为民则利、为己则害,为公则利、为私则害。石某某迷失在权力的乐趣中,把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慷国家之慨,谋一己之私,纪律和规矩,都被他抛在了脑后,短时间积累了大量财富,到最后不过是当了回"财物保管员",害人害己,后悔终身。
责任编辑:李鸿杰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