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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别人车辆肇事弃车逃逸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3-18 14:20:00

关键词:赵某 被告 王某 驾驶 肇事车辆

私自开走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后逃逸。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6364.39元。

  本报聊城3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李彬  马章元) 私自开走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后逃逸。近日,阳谷县法院审理此案,因被告赵某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法院一审缺席判决赵某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实际车主王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赵某驾驶王某的小型普通客车与一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乘车人李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赵某弃车逃逸。经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阳谷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因伤势较重,后转院至聊城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住院治疗97天,支出医疗费共计84996元。

  出院后,李某将赵某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车主王某承担连带责任。赵某没有到庭答辩。王某辩称赵某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开走。因本次事故被告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自己承担。在本次事故中,王某不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阳谷县人民法院庭审后认为,被告赵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肇事车辆实际车主王某依法负有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其未能投保交强险,致使原告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丧失了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受到的损失,王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赵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66364.39元。被告王某对第一项判决中的82258.24元(交强险限额内: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40500.40元+护理费30957.84元+交通费8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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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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