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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医疗事故却不配合鉴定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3-18 14:20:00

关键词:蒋某 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医疗损害 医方

蒋某质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将医院告上法庭。被鉴定人蒋某在某骨科医院及市某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未发现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蒋某得知该鉴定结论后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转入技术科后,申请人蒋某拒不配合工作,造成鉴定无法进行。

  本报聊城3月17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任玉堂 王莉) 蒋某质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将医院告上法庭。东昌府区法院庭审后,因蒋某不配合鉴定,驳回其起诉。

  2013年9月12日蒋某因左腿骨折前后分别住进某骨科医院和市某医院治疗。出院后,蒋某认为医院在对其进行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遂起诉医院。诉讼期间蒋某申请评定二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有确定比例大小及误工、护理时间和后续治疗费用。

  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书,分析认为,骨科医院及市某医院在被鉴定人蒋某的医疗过程中,根据现有资料未发现医方存在过错行为,根据蒋某损伤部位、程度、治疗过程及目前情况,结合临床医学一般规律,经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其原发性损伤已治疗终结,继续治疗费用评定依据不足。

  同时,被鉴定人蒋某在某骨科医院及市某医院的医疗过程中未发现医方存在医疗过错;蒋某得知该鉴定结论后不服,提出重新鉴定请求,转入技术科后,申请人蒋某拒不配合工作,造成鉴定无法进行。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包括(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三)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四)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经鉴定某骨科医院及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未发现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侵权。原告蒋某要求重新鉴定后,又不予配合鉴定,应视为放弃其重新鉴定的权利。原告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之规定,做出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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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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