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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依法行政大步伐 一个月内十次培训学习

来源:聊城晚报   作者:林志彬   2015-07-02 08:38:00

关键词:行政诉讼法 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 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

今年5月1日起,两部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条例开始执行,分别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4月30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举行,52个市直部门单位、近200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今年5月1日起,两部有关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条例开始执行,分别是《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新《行政诉讼法》)。

  据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在5月1日前后的一个月,即从4月20日到5月21日,聊城市政府、市法院、市政府法制办、相关行政机关等,组织召开10次相关会议,有学习会、座谈会、培训会、动员会等,将两部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

  新法落实的步伐:

  一个月召开了十次相关会议

  为迎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实行,4月20日,聊城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了行政应诉工作和政务信息工作培训会。培训会上,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处长王强作了报告,就如何做好行政应诉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培训。

  这是一个月内密集学习、座谈、培训等会议中的第一次。

  此后第二天,即4月21日,聊城市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召开,市长王忠林、副市长任晓旺等市领导参加。其间,王忠林向15名第二届市政府法律顾问颁发聘任证书。在座谈会上,王忠林要求法律顾问发挥好法律监督和智库作用,真正为政府工作提供一面“镜子”。

  第三天,即4月22日,市长王忠林、市人大、市法院有关领导,市政府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市直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科级以上人员,参加了《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此次会议上,王忠林作了重要讲话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责任在政府,关键在领导,根本在落实。

  4月27日,第四次相关会议召开,即全面启动《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动员会。此次动员会,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主任,市直部门法制科长,市政府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同一天,《聊城市人民政府议事规则》和《聊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出台。两项政策的出台,将对规范市政府议事决策行为,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民主性,发挥重要作用。

  4月28日,市政府召开《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张玉录就该条例的立法背景、调整范围等做了解释说明,对立法内容和立法方式的亮点进行了总结。

  4月30日,《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型现场宣传咨询活动举行,52个市直部门单位、近200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

  5月13日,市政府领导干部集体学习新《行政诉讼法》,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侯勇做专题报告。

  5月13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向市领导汇报关于市县政府涉诉行政纠纷情况,并将纠纷案件进行责任划分。

  5月21日,市中级法院与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联席会,重点就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等有关问题进行了交流、研讨;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实施意见(讨论稿)》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

  一连三天召开相关会议,一天安排两次相关会议……从4月20日到5月21日,一个月的时间内,聊城市政府密集组织了10次会议,落实了两部涉及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条例。

  新法带来的变化:

  民告官没门槛了、官员也得出庭了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新《行政诉讼法》均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两部法规均涉及的是依法行政,对行政机关来说,新法规是一种规范,是约束性的“紧箍”,对群众来说,新法规则是大大的利好,最直接的体现是,行政诉讼更容易了。

  如新《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有状必收,缓解“民告官”立案难。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而该法施行之前,原来的“立案审查制”容易导致法院有选择性地立案,将一些“棘手的案件”拒之门外,从而造成“立案难”。

  再如,“民告官案”中,以往在法庭上,常常见不到作为被告的官员。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全市出现了首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案件:茌平县住建局副局长冯耀杰出现在了被告席上。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在法庭上,原告对对官员亲自出庭、重视自己诉求表示了感谢,对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表示了谅解。最后,原告当庭撤诉,双方和解。

  还有,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行政机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被拘留。同时,新法将起诉对象由“具体行政行为”改为“行政行为”。这意味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更加宽泛,诸如政府机关出台的“红头文件”、管理规定等,也将可纳入法院受案范畴。

  而新实施的《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则规定了约请谈话制度。据此,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等比例较高的,可以约请该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

  该条例还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没有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执法,坚决杜绝群众强烈关注的所谓“临时工”执法问题。据此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据了解,目前,全市13000多名执法人员经过严格的培训考核后,正在持证上岗。

  该条例填补了我省行政执法监督立法领域的空白。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就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定相应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首次明确各级政府法制办负责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也是该条例的一个亮点。

  据了解,《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出台的背景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权力正当行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根据该条例,“纠偏于既遂”将是执法监督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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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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