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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检察院欢迎群众举报 符合条件的可获奖励

来源:大众网   作者:李长振   2015-06-26 15:23:00

关键词:举报;奖励;犯罪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举报宣传周相关情况。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宋晓磊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大众网聊城626日讯(记者 李长振)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5年举报宣传周相关情况。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宋晓磊介绍了相关情况并回答了现场记者的提问。

记者提问:人民检察院受理群众的哪些举报?

宋晓磊: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

记者提问: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主要职能有哪些?

宋晓磊:反贪局是人民检察院的下设职能机构,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反贪局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反贪局主要受理以下13种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行贿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利用影响力受贿案。

记者提问:有群众反映说某单位领导有多处房产,肯定不是其工资所能购买的起的,但是又不掌握具体证据,受否可以举报?

宋晓磊:可以,法律有规定有贪污罪、受贿罪,还明确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有期徒刑510年,财产的差额予以追缴。

记者提问:发生在农村的经济违法犯罪,哪些属于检察院管辖?

宋晓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检察机关管辖。

记者提问: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宋晓磊:举报人的权利有:(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检察院询问,要求给予答复。

  (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检察院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保护。

  (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报人应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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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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