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错误分配举证责任遭抗诉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6-05 13:56:00
近日,莘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的判决结果错误的民事案件,经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后,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为当事人挽回了19800元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认为原审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据此不予支持杨某的该项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
本报聊城6月4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蔡伟) 近日,莘县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因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导致的判决结果错误的民事案件,经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后,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为当事人挽回了19800元经济损失。
申请人杨某系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杨家村农民,经营鸡苗生意,被申请人马某是杨某的业务员,为其推销鸡苗,杨某起诉马某不当占有其鸡苗款7笔,合计款88790元,要求马某偿还。原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马某偿还杨某鸡苗款68000元,对其中的一笔20790元欠款,以杨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而未予支持,杨某不服判决,向莘县检察院提出申诉。
原审法院将该笔欠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原告杨某,因原告未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而导致其败诉,莘县检察院受理该案经审查后发现,该笔欠款在原法庭调查中被告马某已认可,主张已还清,但对还款时间及如何还款说法前后不一致。该院认为,马某已构成了对该笔欠款的法律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另根据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马某既已认可该笔欠款,主张已还清,但对还款时间及如何还款说法前后不一致,此时举证责任应由被告马某来承担。其未提供还款证据,应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
原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认为原审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不充分,据此不予支持杨某的该项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莘县检察院查实了关键证据后,遂及时提请聊城市检察院抗诉,聊城市院对案件正式提出抗诉,该案于近日由聊城市中级法院提审,经开庭审理后,再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案件予以改判。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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