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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城区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张召旭   2015-06-05 13:55:00

关键词:综合整治 市容环境管理 市容市貌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环境卫生管理

各经营户所有物品一律进店经营,不得设置店外店、摊外摊,违者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违者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本报聊城6月4日讯(记者 张召旭 通讯员 石田力 贾珊) 记者从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获悉,为做好国家卫生城市复审工作,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管理水平,6月起执法局将开展市容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据介绍,本次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以建设“美丽水城、宜居家园”为目标,重点整治市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市出入口、住宅小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商贸市场、建筑工地、学校、医院等区域和重点部位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将做好城市道路及沿街占道专项整治,加强对流动摊点、车辆维修点和洗车点、施工工地、占道作业、占道摆放、沿街门店占道经营、骑门经营现象的整治,对于流动摊点,主次干道要彻底取缔,背街小巷实施规范管理。 

  加强整治各路段的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进行严格管理。做好违章早、夜市政治工作,特别是夜间排档和占道烧烤经营。加强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车辆乱停乱放整治工作。 

  同时,对于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实行从重处罚。沿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美观,破旧时应及时整修或拆除,严禁擅自破墙开门、开窗等违规行为。 

  各经营户所有物品一律进店经营,不得设置店外店、摊外摊,违者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责令改正,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严禁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违者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严禁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违者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设置户外广告须通过合法审核和许可,做到整洁、美观、安全牢固,不得影响城镇容貌,违者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院落、楼道、通讯、电力线杆和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涂画各类广告,违者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禁在城市市区内从事露天烧烤食品,违者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停乱放。凡阻碍、妨害本通告实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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