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漏诊导致伤者索赔额减少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6-04 13:49:00
刘先生出了车祸,到医院就诊,医院漏诊导致其向肇事者索赔额减少,日前刘先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聊城某医院赔偿原告刘先生鉴定费4500元;经济损失28530元。关于刘先生主张的鉴定费问题:经鉴定被告聊城某医院存在漏诊行为,医院存在过错,刘先生支出鉴定费4500元与其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医院赔偿刘先生该项损失。
本报聊城6月3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赵昕) 刘先生出了车祸,到医院就诊,医院漏诊导致其向肇事者索赔额减少,日前刘先生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聊城某医院赔偿原告刘先生鉴定费4500元;经济损失28530元。
2007年,刘先生因交通事故摔伤到聊城某医院治疗,该医院给刘先生作X线及CT检查,诊断刘先生为左侧锁骨骨折、左侧第3、5、6肋骨骨折;出院后刘先生经常左侧肋骨疼痛,到该医院检查诊断,医院称无其他异常。2014年再次到被告处进行CT检查,被诊断为左侧第3、4、5、6、8肋骨陈旧性骨折,刘先生才知道医院在07年检查时漏诊。
因医院的漏诊,导致刘先生向肇事方协商索赔时未主张残疾赔偿金,同时因刘先生延误治疗,致使自己多年疼痛,期间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及精神伤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医院赔偿刘先生经济损失39892元、多次住院产生的交通费3000元、误工费22022.7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共计123542.75元。
东昌府区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补充意见认为。聊城某医院诊断虽然存在过错,有漏诊行为,但在治疗方案中未发现医方存在过错,该医方过错及漏诊行为对刘先生医疗损害后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刘先生要求医院承担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损失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主张的被告漏诊行为导致其伤情长时间不能痊愈,造成精神损害无依据,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刘先生主张的鉴定费问题:经鉴定被告聊城某医院存在漏诊行为,医院存在过错,刘先生支出鉴定费4500元与其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由被告医院赔偿刘先生该项损失。
关于刘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问题,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既未做到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又在原告要求其履行出具诊断证明的附随义务时,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刘先生受到的经济损失与医院的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聊城某医院赔偿原告刘先生鉴定费4500元;经济损失28530元。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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