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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超载货车致四人命丧车轮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1-06 13:54:00

关键词:赵艳丽 超载车辆 杨某 超载货车 车轮

东阿交通运输局三名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放行超载车辆,而该车辆后发生车祸,造成四名无辜市民命丧车轮下。2013年10月10日晚,东阿县交通运输局稽查大队某中队队长苏明带领本中队稽查员马明、周明等五人上路执法查处违章运输车辆。

  本报聊城1月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赵艳丽 沈焕平) 东阿交通运输局三名工作人员执法过程中放行超载车辆,而该车辆后发生车祸,造成四名无辜市民命丧车轮下。这3人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2013年10月10日晚,东阿县交通运输局稽查大队某中队队长苏明带领本中队稽查员马明、周明等五人上路执法查处违章运输车辆。第二天凌晨1时许,马明、周明在查处由杨某驾驶的严重超载的鲁P04502(已注销)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时,杨某出示了东阿县交通运输局10月10日开具罚款200元的山东省代收罚没款收据。苏明对其教育后,便示意予以放行。 

  在三人未按有关规定检查、卸载、消除违法状态的情况下,该车后与刁某驾驶的无牌照时风牌三轮汽车相撞,造成刁某与三轮汽车乘车人共四人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杨某因违法超车、超载,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东阿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作为交通运输部门稽查人员,应严格履行对运输车辆超限部分的货物卸载或分载,消除违法状态。但三人在查处由杨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时,未检查驾驶员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未对超限、超载车辆过磅、卸载、分载,而单纯以罚代管,在未消除危险状态下便予以放行,以致该车发生死亡四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据本案主审法官赵艳丽介绍,三被告仅根据受检车辆司机出示的罚单,即错误地理解了行政处罚法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而简单地将该车辆予以放行,未消除违法状态。故三被告人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虽履行了但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其玩忽职守行为客观存在。但鉴于三被告人主动到事故调查组说明情况,配合事故调查,系自首,结合自卸车有同日刚被东阿县交通运输局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实际情况,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文中人物除主审法官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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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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