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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竟借职务之便窃取快件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孟凡萧   2015-01-06 13:52:00

关键词:被告人 快件 刘某 王某 有期徒刑

刘某是聊城一速运分公司收派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90000元,盗窃手机5部。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本报聊城1月5日讯(记者 孟凡萧 通讯员  潘辉 孟倩) 刘某是聊城一速运分公司收派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货款90000元,盗窃手机5部。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犯罪同伙也被判刑。 

  被告人刘某伙同王某共同商议,由王某利用虚假姓名在网上购买货到付款的黄金首饰,将收件地址填写到刘某派送区域内,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快件内黄金及其饰品窃取卖掉,再将快件封好,以做滞留的名义将快件返回公司仓库。二人用此手段多次窃取快件,至案发时共侵占公司货款90000元未予归还。 

  刘某还在工作中发现不属于自己派送区域的快件,遂将快件中的5部手机占为己有,后低价出售,经鉴定价值总计20000元。另一被告张某在明知所购手机系他人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价值20000元。 

  另查明,王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追回被侵占和被盗窃的部分财物;刘某退回赃款15000元,王某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70000元。 

  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之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成立。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张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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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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