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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刘云菲   2014-06-25 14:36:00

关键词:防暑降温费 工资增长 企业工资指导线 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24日,记者从聊城市人社局了解到,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本报聊城6月24日讯(记者 刘云菲) 24日,记者从聊城市人社局了解到,2014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发布,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均应纳入工资指导线调控范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预警线)为20%。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4%。 
  根据相关规定,各类企业应依据聊城市工资指导线,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良好、经济效益较快增长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上线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基本稳定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一般、效益亏损企业可按下线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预计当年可能出现亏损企业,工资可零增长或负增长。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聊城市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垄断行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基准线,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当年实发人均工资增长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工资不应增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低于聊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收入增幅不得高于本企业职工工资增幅;一线职工(除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职工)年度工资增长幅度不得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各类企业应当在政府发布工资指导线30日内,制定贯彻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一并将《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审核。企业按照经人社部门审核备案的实施方案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同时将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企业执行工资指导线情况备案表》报备主管税务部门。 
防暑降温用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本报聊城6月24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梁国杰 何永丽) 据聊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部分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防暑降温费,且对发放存在误解,认为单位提供一定的防暑降温用品就是发放了防暑降温费。根据规定,防暑降温用品不得充抵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相关通知要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7、8、9四月计发。该规定也同时指出该费用列入企业成本费用。
  同时,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且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并特别提出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仅要提供防暑降温用品,还要发放防暑降温费。此外,还明确规定,防暑降温费是在最低工资标准外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工作人员表示,《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明确了企业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法律责任: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企业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职工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工作和休息时间,尽量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适度减轻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职工因高温中暑造成的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标准给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 
  并应对高温天气期间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或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调整工作地点或岗位。按劳动者数量和高温天气作业情况,设立中暑急救场所或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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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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