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稳定解决无法通过开发性扶贫实现脱贫人口的生计问题。
1.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水平。通过政府直接投资、吸引社会资本投资等方式,新建、扩建一批养老院、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等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盘活闲置房产用于供养设施建设。根据群众意愿,对3.2万65岁以上鳏寡贫困人口和1800多名孤儿,两年内实现集中供养或居家供养。
2.分类完善救助措施。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和残疾人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建立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出现突发性困难时,要给予临时救助;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重度残疾贫困居民,政府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困境儿童福利保障,继续实施市县主要领导干部帮包孤儿工作,持续提高孤儿扶助标准。
3.努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对农村贫困人口全面实行大病救助制度,最高支付限额2016年起提高到每年50万元,减轻贫困家庭经济负担。对农村贫困人口居民大病保险支付后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对农村贫困人口大病实行分类救治和先诊疗后付费结算机制。对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贴。做好农村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防治和妇幼保健工作。实施健康检查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全面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避免因智力、健康等因素导致的贫困,从生命起点阻止贫困代际传递,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施贫困儿童“营养午餐”计划,持续增加对贫困儿童的生活补助。
4. 推进农村低保线和扶贫线“两线合一”。2016年县(市区)低保线达到或高于国家扶贫标准线,2018年低保线达到省定扶贫标准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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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