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政府投入的主体和主导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投入扶贫力度。加大财政投入和统筹使用力度,各级财政把专项扶贫资金和中期财政规划纳入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确保每年增幅明显高于本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今后3年,逐年增加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农村贫困人口数量、人均财力等因素精准分配到县。调整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集中财力用于脱贫攻坚。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除据实结算的普惠性资金外,其他涉农资金20%以上用于扶贫脱贫。切块到县的省级以上行业部门涉农资金,由县统筹安排使用,集中用于扶贫开发。支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扶贫。在扶贫开发中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
2.积极推进金融扶贫创新。成立金融扶贫开发公司,建设金融信贷扶贫平台,市级财政拿出5000万元,每个经济强县拿出1000万元,其他县拿出500万元,并逐年增加,对扶贫项目开展融资增信等业务。金融扶贫开发公司要承担融资租赁公司的职能,公司投资建设生产设施,租赁给小微企业、创业企业或种养殖户,为产业扶贫创造条件。用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和扶贫再贷款。国开行、农发行等政策性银行以及中行、农行、工行、建行等商业性银行要积极对接和落实国家政策性金融支持,争取撬动50亿元以上的金融资本用于扶贫开发。对参与扶贫的各类企业开展“富民项目贷”,对农村贫困人口提供5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不上浮的“富民农户贷”,并提供贴息支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支持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各级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加快在脱贫任务比较重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确保新增两家“农户自立服务社”小额贷款金融机构。
3.完善土地政策支持扶贫。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扶贫开发用地需要。完善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旧村改造、贫困户危房改造、空心村改造、土地复垦等节余的土地指标,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交易,所得收益重点用于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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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乐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