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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调为 1080 元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刘云菲   2013-03-18 13:29:00

  本报聊城3月17日讯(记者 刘云菲 通讯员 申正杰 逯波) 17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自今年3月1日起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元。 
  具体规定为:凡市内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的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月(或小时)工资从本月起不应低于新标准,未达新标准的应调整到新标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是为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获得的月工资底线,仅适合于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或学徒期间及其他少数群体劳动者和部分处于生产经营困难期不能正常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有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正常的工资标准支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企业,应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建立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条件下支付的津贴)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如培训费、劳动保护费、用人单位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各类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各县(市、区)劳动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新标准,加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的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行为,确保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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