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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员为卖房多次为客户办假离婚 被判十个月

来源:半岛都市报   作者:姜豪   2015-02-13 10:46:00

关键词:王某某 离婚证 卖房 伪造 假离婚

为了谋取利益,东平县的王某某做起了替人办假离婚证的“生意”。经黄岛法院审理,王某某、蒋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考虑到二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半岛都市报2月12日讯(记者 姜豪)为了谋取利益,东平县的王某某做起了替人办假离婚证的“生意”。在青西新区某楼盘做售楼生意的蒋某某(男,黑龙江省肇源县人)则成了“中间人”,为了多卖房,多次找王某某替客户办理假的离婚证。黄岛法院去年5月26日作出判决,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二人获刑。

  王某某没有工作,为谋取利益,在无权刻制国家机关印章的情况下,仍通过一“南方男子”(未查获)为他人刻制“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一枚、“菏泽市公安局吴店派出所户口专用章”一枚,后该两枚印章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两枚印章均系伪造。

  2013年8月,在青西新区某售楼处做售楼生意的蒋某某,为了帮助同事办理房屋出售手续,联系到了王某某,并将侯某某、郑某某的户籍信息等材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王某某,通过他伪造持证人为侯某某的离婚证一本、持证人为郑某某的离婚证一本,后该两本离婚证在王某某处扣押。经鉴定,该两本离婚证均系伪造。

  另外,2013年7月、8月期间,蒋某某的同事臧某某在工作期间,为降低客户个人房屋贷款首付标准,达到多销售楼房的目的,将包某的户籍信息等材料由“中间人”蒋某某,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王某某,王某某再次伪造了持证人为包某的离婚证一本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后该伪造的离婚证及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提供给交通银行青岛人民路支行通过审核,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经鉴定,持证人为包某的离婚证系伪造。

  2013年8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某、蒋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经黄岛法院审理,王某某、蒋某某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考虑到二人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蒋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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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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