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5-8800121转601

投稿信箱:dzwlcjzz@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 > 山东新闻

临沂临沭一青年成惯偷 盗窃上瘾 四年三次获刑

来源:琅琊新闻网   作者:张慧   2015-02-05 10:49:00

关键词:李某 获刑 盗窃罪 并处罚金 犯罪事实

据了解,今年22岁的李某于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2年5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因此被撤销前罪缓刑实施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1.9万元。

  琅琊新闻网2月4日讯(记者张慧 通讯员兰珊) 常言道,好习惯会让人受益一生,而坏习惯却可能让人后悔终生,临沂临沭青年李某对此可谓深有体会:从18岁成年起,他小偷小摸成了习惯上了瘾,4年间3度因盗窃他人财物获刑。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其最近一宗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今年22岁的李某于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2年5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因此被撤销前罪缓刑实施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1.9万元。2014年8月5日凌晨4时许,出狱后游手好闲缺钱花的李某重拾“老本行”,摸黑潜入临沭县某村村民赵某的租房内,将赵某放在床头的2部手机盗走。经鉴定,2部手机价值29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李某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张令可

热点图片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