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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酒驾撞死人逃逸又杀目击者 安丘男子被判死缓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宋立山   2014-12-22 17:25:00

关键词:酒驾 鹿某志 无证驾驶 改装轿车 死缓

作案后,鹿某志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丁系严重颅脑及躯干部损伤死亡;王某甲颈部有掐痕,系溺水死亡。鉴于被告人鹿某志交通肇事犯罪系自首,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一次酒场会引发怎样的血案?潍坊安丘人鹿某志的惨痛教训一定会让你震惊。跟朋友喝了酒,无证驾驶朋友的车撞死人后,企图摘掉车牌逃逸,怕事情败露,又将目击者残忍杀害。鹿某志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死缓判决。

  2012年8月16日21时30分左右,鹿某志与周某、胡某某等人吃饭后,酒后无证驾驶周某的改装轿车载胡某某沿安丘市通天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晚10时许,鹿某志驾车行驶至胜利新村村西路段道路中线西侧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的林某丁相撞。

  为逃避追究,鹿某志企图拆除车牌后逃离现场,但被现场的王某甲发现,鹿某志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并推打王某甲,二人同时掉进公路西侧的水沟中。此时,鹿某志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在水沟内采取拳打头部、手掐颈部等手段,将王某甲杀害。

  作案后,鹿某志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丁系严重颅脑及躯干部损伤死亡;王某甲颈部有掐痕,系溺水死亡。自知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2012年8月18日,鹿某志到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8月16日晚的犯罪事实。

  其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鹿某志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潍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鹿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因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鹿某志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掩盖犯罪事实,鹿某志又杀人灭口,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实行并罚。鉴于被告人鹿某志交通肇事犯罪系自首,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甲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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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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