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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清残联原理事长一审获刑19年 贪工程款超37万

来源:济南时报   作者:殷玉国   2014-10-10 10:32:00

关键词:王某 工程款 获刑 扶持资金 被告人

王某先后3次通过其妻段某向承建长清区“百户安居”工程的张某某与张某索要现金50万元。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在任济南市长清区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期间,被告人王某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扶持资金及“百户安居”、“一建三改”工程款37万余元,并利用职务便利索贿101万元,数罪并罚,去年,法院一审被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9年,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教训和警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2003年至2012年,王某担任济南市长清区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长清区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2003年5月,女子杨某由济南市长清区双泉乡借调到长清区残联,负责残联工作经费的收支、报账。

  王某负责长清区残联实施“一建三改”、“百户安居”工程。为残疾人所居住的房屋进行重建,梁某看到了其中的利益。长清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梁某承揽长清区残联的“百户安居”工程,按照残联的要求对长清辖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所居房屋进行重建、修缮等。在施工期间,王某先后3次亲自或通过其单位的财务科科长杨某向某建筑公司梁某索要现金51万元。

  此外,王某先后3次通过其妻段某向承建长清区“百户安居”工程的张某某与张某索要现金50万元。

  虚开发票骗工程款套扶持资金

  王某还利用对长清区残疾人企业发放残疾人就业保障扶持资金的职务之便,指使财务科科长杨某从一些建筑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工程款,从被发放扶持资金的单位套取扶持资金私存。

  法院查明,济南两家建筑公司没有给长清残联进行过工程建设,但是给长清残联代开过工程费发票,金额超过575万元。

  2010年1月,王某以给本单位一员工找关系为由,从杨某处支取20万元现金占为己有。2012年1月20日、24日,王某在一些购物中心通过杨某个人信用卡4次刷卡51666元,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至2012年,王某以过节应酬为名,从杨某处支取现金126000元据为己有。以上款项共计377666元,均来源于杨某保管的工程款及扶持资金。

  会计杨某在2010年5月至2012年其担任长清区残联财务科科长期间,受王某指使从济南两家建筑公司虚开发票骗取工程款,从被发放扶持资金的单位套取扶持资金私存。2011年7月、8月份,杨某以报销个人旅游费用为名,从上述款项中支取4000元;2011年底,杨某以个人购买电视机为名,支取5100元;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杨某为给其夫调动工作,先后3次支取现金55455元,其中用5455元购买苹果手机一部。以上杨某个人消费共计64555元。

  判执行有期徒刑19年没收财产30万

  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杨某骗取工程款、套取扶持资金共计2863735元用于出国考察、国内旅游、培训学习、请客送礼等方面支出,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骗取工程款、套取扶持资金共计2863735元数额有误,另外上述款项自2007年至2009年的支出情况,除了杨某的供述,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2010年至2012年1月的支出情况虽有杨某的证言及其记录的两个账本证实大部分费用由王某支出,名目有过节费、出差、吃饭、请客送礼等等,但王某均当庭予以否认,公诉机关亦没有提供证据证实上述支出名目是否确实存在及是否确系因公支出,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成立,王某索取贿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及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后据为己有,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亦成立。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及贪污罪,应数罪并罚。

  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被告人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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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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