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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拟立法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来源:大众网   作者:   2014-07-02 10:01:00

关键词:拆迁;山东;土地;房屋征收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草案有四个重要变化,同时也是四个关键问题,将在立法听证会上听取意见。

 

  房屋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草案明确了补偿内容,特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一步细化。

  □ 本报记者 张春晓  本报通讯员 崔 艳

 

  7月1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业已出炉,并将于8月上旬在济南举行立法听证会。

  据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孟富强介绍,与2006年修订的《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草案有四个重要变化,同时也是四个关键问题,将在立法听证会上听取意见。

   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处长孙成文告诉记者,草案增加了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特别规定,明确了超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初步方案有异议,要组织召开听证会。

超三成人反对或不得征收

 

  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或者征收房屋面积较大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期限内,超过百分之三十的被征收人提出不同意征收书面意见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问题焦点在于,关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的这一限制性规定是否可行?该问题将在听证会上听取公众意见。

住宅被征收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直接关系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是房屋征收工作中的核心环节,也是本次条例制定的重点。草案明确了补偿内容,特别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一步细化,明确包括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以同区位一手房市场价格评估

 

  草案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按照同区位一手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目的是确保被征收群众在同区位能买到不少于原征收面积的新房,保证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降低、有改善。同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最低补偿标准,防止同区位被征收住宅补偿标准悬殊过大。”孙成文解释说,对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同区位二手房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与国务院征收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保持一致。

只有1套住宅且面积低于45平  草案第二十六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不低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增加面积所需的补偿费用,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承担。

最低按45平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十日。

  打个比方,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40平方米的住宅,被征收后,将会补偿一套不低于45个平方的房屋,或者以不低于45个平方的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增加出来的5个平方的补偿费由政府买单。

  听证会将会对关于最低面积补偿的规定是否合理、可行进行听证。

征收非住宅房屋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征收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费。

是否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内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增加一倍支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

  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因征收非住宅房屋给被征收人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对于上述关于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规定是否合理;对于征收非住宅房屋,目前仅规定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是否也需要支付临时安置费等问题,都将在听证会上进行听证。

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或受处罚 

  据省政府法制办人士介绍,除了即将在听证会上展开讨论的四个关键问题,《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还有几方面内容,与被征收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不管是住宅房屋还是非住宅房屋,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来评估确定,如此重要的一个角色,该如何确定?

  国务院征收条例授权省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具体办法。《草案》根据这一授权,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作了细化规定:首先,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共同协商选定;其次,在公告协商期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采取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先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具鉴定结论。

  《草案》对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种行为进行了详细列举,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八种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建设单位参与拆迁活动的,由房屋征收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闻背景  国务院征收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地严格落实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稳妥有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至2013年底,全省发放房屋征收决定957个,涉及被征收群众26.5万户、房屋建筑面积4000多万平方米。

    截至去年底 全省发放957个 房屋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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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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