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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公证处:一起未登记的房产继承公证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   2013-12-30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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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聊城1228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邹东亮 梓萱)近日,当事人刘某来到莘县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父母房产的公证事项。刘某称,其父生前是莘县某局退休职工,单位分给其房产一套,位于某路南段。后政府欲对该房产所在地块进行拆迁改造,并与刘某父母签订了《住房改造赔偿协议》,约定拆迁改造后为父母在原地块置换一套新房。协议签订后,该套房产拆除并在原址建造了新房。但是,刘某父母在建成新房办理产权登记前,先后去世。刘某称其有一个姐姐一个妹妹,姐妹二人均表示要放弃此套房产的继承。当刘某到房产部门进行登记时,房产部门告知刘某需要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房产的公证书,才能为其进行房产登记。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要求“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的凭证原件。”但是,刘某却无法提供涉及房产的权属证件即房产证。经过大家的讨论,一致认为,刘某继承的遗产应当是债权,而不是物权,是《住房改造赔偿协议》中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该债权为财产性权利,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在当事人提供了相关材料、刘某的姐姐和妹妹主动放弃继承后,公证人员及时给刘某出具了公证书。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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