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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检察院强化基层检察室与侦查监督职能衔接保民生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刘修广 2013-04-19 10:08:00
大众网聊城4月19日讯(通讯员 刘修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及相关文件规定,近日,山东省莘县检察院制订了《关于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侦查监督部门职能衔接的意见(试行)》,这是该院为强化监督职能,拓宽案源渠道,保障服务民生制订的一项规范性意见。
该《意见》规定了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司法基层单位实施法律监督与侦查监督部门职能衔接的范畴:(一)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基层单位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案件依法进行监督。对监督查实的案件线索,区分类别移交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或相关部门处理。(二)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基层单位的侦查和治安行政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对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规范、纠正。涉嫌构成犯罪的,区分类别移交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或相关部门处理。(三)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司法基层单位履行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职责的情况进行核对检查,防止和纠正监外执行罪犯和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违法交付执行、违法变更执行等问题。(四)派驻基层检察室对辖区内公安基层单位和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及监外执行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视情节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规范、纠正。涉嫌构成犯罪的,区分类别移交侦查监督部门监督或相关部门处理。
《意见》还规定了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侦查监督部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派驻基层检察室对侦查监督部门制订的《刑事(治安)案件基本信息一览表》有知情权,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派驻基层检察室移送的监督线索应当及时反馈处理信息,派驻基层检察室在门口设立意见箱接受检察系统内部干警及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等项规定。
该《意见》的出台,必将对进一步加强派驻基层检察室与侦查监督部门工作职能衔接,延伸法律监督触角,畅通群众诉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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