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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一死一伤 主动投案从轻处罚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王倩   2014-06-25 10:59:00

关键词:郑某某 被告人 犯罪事实 如实供述 法院

郑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肇事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10、122报警电话,并随车到医院救治伤者,后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带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大众网聊城6月25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杨金坤 )郑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电动自行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近日,经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郑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10月12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鲁N×××××号轻型货车,沿本市31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66公里200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操作不当,与由南向北向左转弯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刘某相撞,致其左侧横突骨折,右肘、左小腿皮肤擦伤,经临清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某重度胸部损伤、颅脑损伤、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

  肇事后,被告人郑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以及110、122报警电话,并随车到医院救治伤者,后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带走,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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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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