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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检察院试水不立案举报线索监督审查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   2014-02-25 14: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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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网聊城225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杨金坤 刘淑娴检察官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的工作态度,令人折服。我服从不立案决定不提出申请复议。

    27日,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人王金鑫面对该院举报中心、反贪污贿赂局、纪检监察三部门的检察人员,由衷的竖起大拇指。

    时间倒退到20131126日,举报中心收到一署名为王金鑫的书面举报材料,举报内容为该市驻京办行政工作人员李双宏涉嫌贪污、受贿。举报中心移送到侦查部门,2014116日,侦查部门经过初查后,认为李双宏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当举报中心向举报人反馈不立案决定情况时,举报人向举报中心反映,不服侦查部门的不立案决定。

面对如此局面怎么办?恰在此时,高检院《人民检察院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工作办法》正式下发实行。

    举报中心贾红军主任立即依据《工作办法》启动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程序。通过书面审查,该市驻京办在2007年底开始就没有开展任何实质性的工作,被举报人李双宏作为驻京办的工作人员,并没有在驻京办进行实质性的工作,而是在东北做生意,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贪污罪。被举报人李双宏并非受该市电厂委托集中供热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故李双宏没有招商引资的职权,他在此项目中的合作中起到的只是引荐、联系的作用,没有利用职权的个人行为,故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为慎重起见,经史副检察长批准,举报中心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向举报人王金鑫、该市驻京办负责人、市电厂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核实相关举报内容。

    举报中心经过书面审查、人物走访认为:侦查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了全面初查,涉及的主要问题均已查清;不立案决定理由充分、法律依据正确;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走访涉案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没有发现初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审查结束后,举报中心联合反贪污贿赂局、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共同对举报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答复和说理释法工作,于是就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初审编辑:张元亮
责任编辑:李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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