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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有章可循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杨金坤   2013-07-08 16:47:00

关键词:扣押;冻结;检察长;注销登记;转账支票

近两年来,临清市检察院严格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确保扣押、冻结款物管理有章可循。在保管扣押、冻结款物时,必须做到款物与账簿分人管理,由出纳管款物、会计管账务,始终做到账物、账款相符。

  大众网聊城7月8日讯(通讯员 杨金坤)近两年来,临清市检察院严格扣押、冻结款物管理制度,确保扣押、冻结款物管理有章可循。

  在扣押、冻结款物时,必须遵循“一严三专”,即在扣押、冻结款物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扣押、冻结,不得扣押、冻结与违法犯罪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款物;实行专人、专账、专库管理。在执行扣押、冻结款物时,必须执行“三个明确”,即明确规定执行前由办案部门报检察长或检委会研究决定后方能执行,严禁违反程序私自扣押、冻结;明确规定办案中扣押、冻结款物和其他非法所得,一律出具上级统一印制的凭证,严禁办案人员或部门使用其他凭证或打白条代收、代扣;明确规定扣押物品后,一般情况下应在当天或次日移交院办公室财务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必须经检察长同意。在保管扣押、冻结款物时,必须做到款物与账簿分人管理,由出纳管款物、会计管账务,始终做到账物、账款相符。

  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必须严格经过 “五个程序”,即凡需作处理的款物,必须经办案部门研究,报经检察长批准;办案部门须以法定形式出具处理通知书,并作好登记;会计、出纳对应处理的款物进行账物核对后方可处理;在移送、上缴赃款或退款时,一律通过银行开具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出纳不得现金支付;在对应处理的款物处理完毕后,及时反馈办案部门作注销登记。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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