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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检察院:与质监局会签意见预防职务犯罪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徐辉   2013-05-29 09:36:00

  大众网聊城5月29日讯(通讯员 徐辉)为加强检察机关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及时查处和预防涉及质监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等职务犯罪,近日,临清市检察院与该市质监局共同签订了《关于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协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要求,质监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有关规定、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或线索,应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发现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应当向人民检察院举报。

  《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质监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或者初查,决定是否立案。对决定立案的,应当及时将立案情况通报移送单位;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据,送达移送案件的质监部门,并退还有关材料。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后经侦查作出撤销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认为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有关材料一起移送相应质监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通知移送案件的质监部门。

  《意见》还规定,质监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认为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可以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参加相关调查工作或者案件讨论。人民检察院查办质监部门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同级或上一级质监部门派员协助调查。质监部门举行重大执法检查活动、开展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另外,《意见》还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和质监部门间的联席会议制度和沟通协作机制。双方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可以邀请对方单位派员参加,及时交换相关信息资料;对质监部门带有典型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共同组织专题调研,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和制定预防职务违法犯罪的措施;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干部防范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自觉性;制定涉及职务犯罪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时,事前应征求对方意见,有意见分歧的,共同协商研究解决。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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