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报业集团主办
注册

为民生 抒民意 解民忧 新闻热线:0635-8800121转601

投稿信箱:dzwlcjzz@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 > 区县新闻 > 高唐县

骑“路霸”盗窃巧分工 案发以后均获刑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   2014-04-30 09:27:00

关键词:

    大众网聊城430日讯(记者 王倩 通讯员  杨金坤 吴某、乔某某两人驾乘蓝色“路霸”125型摩托车,分工协作,多次盗窃电动车、摩托车,近日,经山东省临清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分别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

    90后的吴某、乔某某为临清市居民,吴某20092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该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乔某某200910月因盗窃被聊城市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 

    但两人均不思悔改,结成盗窃团伙,分工协作,分别于201344日上午,在临清市金郝庄镇临高路北边的废品收购点附近,盗窃该村农民价值1000元的红色豪爵“钻豹”125型摩托车1辆;2013410日,在临清市金郝庄镇张伴屯村临高路南侧废品收购点,盗窃该收购点经营者价值1675元的“爱玛”牌电动三轮车1辆; 2013411日上午,在德州市夏津县宋楼镇高李庄村西边的桃园地头上,盗窃价值960元的电动三轮车1辆;2013412日上午,在临清市松林镇姚村段某家中,盗窃价值792元的二轮电动车1辆;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于20135月份,在临清市福林肉业有限公司分两次盗窃价值2150元的电动机1个、电磁减速机1套,价值7344元的铜排1块,盗窃的车辆、财务均被当时销赃并挥霍。

    吴某、乔某某盗窃方式均为乔某某驾乘自己的蓝色“路霸”125型摩托车,吴某坐在车上,发现盗窃目标两人停车破坏锁具,然后吴某驾驶盗窃的车辆、乔某某仍驾乘自己的蓝色“路霸”125型摩托车,象飞贼一样,一溜烟的飞驰而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故判处以上徒刑。

初审编辑:
责任编辑:李鸿杰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