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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检察院与公安局联合会签《实施办法》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杨兆峰 闫爽 2013-06-07 09:17:00
大众网聊城6月7日讯(通讯员 杨兆峰 闫爽)日前,高唐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关于对社会危险性的证明和双向说理的实施办法》。该《办法》共18条,对“社会危险性”和“双向说理”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制定了审查标准,明确了逮捕条件及程序要求,强化了证据意识和人权保障,消除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疑惑,维护了社会稳定。
据了解,该《实施办法》围绕“社会危险性”,要求公安机关提高报捕案件的质量。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应当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证据材料外,在提请逮捕时还要提供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中引用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条款,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实施办法》还围绕“不(予)批准逮捕”, 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该院重点审查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和有无逮捕必要性的证据,对“不(予)批准逮捕”案件,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沟通,听取意见。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并阐明不捕理由。
该《办法》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可听取辩护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并加强沟通协调,必要时,可共同向被害人及近亲属说明不捕理由。
该《办法》还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对于在开展双向说理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法律适用、证据运用及逮捕必要性等突出问题,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共同协商对策措施,及时解决执法分歧。
该《实施办法》的会签,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监督配合机制,提升执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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