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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检察院内设四部门会签《实施意见》“无缝”对接刑诉法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杨兆峰 闫爽 张洪亮   2013-05-02 09:25:00

  大众网聊城5月2日讯(通讯员 杨兆峰 闫爽 张洪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4月28日,高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联合会签了《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标准,规范了审查程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共3章27条,明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启动程序,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决定执行。

  该《实施意见》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等八种情形,应当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审查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着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妨碍侦查可能性、羁押表现、悔罪情况、帮教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或者《予以释放建议书》,送达有关机关执行。

  该院四部门通过会签《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是认真刑诉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对扎实推进平安高唐、法治高唐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张元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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