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最性感的白手起家女老板
胡敏珊(Christie ),香港香梦地集团(Charmonde Group)总...
-
住建部长的话不可信房价不降
谈及“国五条”调控下的房地产市场,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
-
邹市明职业拳坛首秀八方热评
6日,奥运拳击冠军邹市明在澳门完成了他跨入职业拳坛的...
高唐县检察院内设四部门会签《实施意见》“无缝”对接刑诉法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杨兆峰 闫爽 张洪亮 2013-05-02 09:25:00
大众网聊城5月2日讯(通讯员 杨兆峰 闫爽 张洪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做出明确规定。4月28日,高唐县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科联合会签了《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标准,规范了审查程序,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实施意见》共3章27条,明确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范围、启动程序,审查主体,审查程序,决定执行。
该《实施意见》规定:对“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等八种情形,应当对逮捕后犯罪嫌疑人进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由公诉部门负责审查,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审查采取调取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情况等方式,着重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妨碍侦查可能性、羁押表现、悔罪情况、帮教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或者《予以释放建议书》,送达有关机关执行。
该院四部门通过会签《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协调与配合,是认真刑诉法的重要举措,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对扎实推进平安高唐、法治高唐建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大众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1、大众网所有内容的版权均属于作者或页面内声明的版权人。未经大众网的书面许可,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大众网的各项资源转载、复制、编辑或发布使用于其他任何场合;不得把其中任何形式的资讯散发给其他方,不可把这些信息在其他的服务器或文档中作镜像复制或保存;不得修改或再使用大众网的任何资源。若有意转载本站信息资料,必需取得大众网书面授权。
2、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大众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大众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30日内进行。